《通知》指出,高铝黏土矿和萤石矿是我国重要的矿产资源,对保障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保障可持续发展,依据矿产资源规划,国土资源部经综合研究资源储量、现有矿业权设置情况以及国际国内市场需求和未来发展趋势等因素,决定对高铝黏土矿和萤石矿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管理并分年度下达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原则上不再受理新的高铝黏土矿和萤石矿的勘查、开采登记申请。2010年全国高铝黏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为450万吨(矿石量),萤石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为1100万吨(矿石量)。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部下达的高铝黏土矿和萤石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认真做好指标分解和下达工作。做到控制指标到市、到县、到矿山企业,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并于5月底前将指标分解落实情况和企业名单公示并公告后报部。
《通知》要求:一是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做好本辖区内开采企业摸底工作,特别要做好依据地质储量报告,甄别确定高铝黏土开采企业,并登记造册。二是实行开采总量控制责任书和合同书制度。在下达高铝黏土矿和萤石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时,上下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间要签订责任书,当地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与矿山企业要签订合同书,明确权利与责任。三是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落实专人对矿山开采企业控制指标执行情况进行监管。发现超指标生产、假借主采其他矿种之名偷采以及不按规定按时上报数据、不接受监督检查等违法行为,要及时依法查处。督促矿山企业建立生产销售台账和原始生产日报等企业管理制度。四是高铝黏土矿和萤石矿开采企业要参照有关要求,指定专人负责随时与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保持沟通与联系,于每月2日前将上月高铝黏土矿和萤石矿生产数量、销售量、销售对象等情况报送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应于每季度前4日内向部报送上一季度本辖区高铝黏土矿、萤石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等。
《通知》明确,部将对各地高铝黏土矿、萤石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季报进行严格审核,并将适时组织对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超控制指标开采、违规出让高铝黏土矿和萤石矿矿业权行为的,部将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的责任。